近年来,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,男女在恋爱或婚姻期间,关于“性权利”侵害事件发生越来越频繁,而大多数涉事其中,却不知道如何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。而“性权利”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,但是可以通过是否侵害“人格权”等其它范畴去定性。以下是小编汇总关于“性权利”的几个典型案例,希望在面对类似事件时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到您!
案例一:恋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流产北京市首例“性权利”获赔15万元丁某(化名)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,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,两人一年的交往中,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。
年9月,丁某发现自己怀孕,在征询李某意见时,李某以目前业务繁忙等理由说要孩子不方便,可强调说结婚是迟早的事。两人通过协商决定堕胎,在手术前的风险提示单上,李强作为丈夫的身份签了字。
堕胎之后,丁某便开始着急结婚的事,此时的李某开始百般推脱。在此过程中,丁某了解到,其实李某并非单身。谎言被拆穿,李某只好坦白,其实他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,只是与妻子始终保持分居状态。他央求丁某不要离开自己,再给他点时间办离婚,他一定会和丁某结婚。
可更让丁某无法接受的是,李某的女儿因为李某要离婚而指责李某时,竟然把她当成了破坏他们家庭的罪人。至此,丁某对李某彻底死了心,断绝了来往。不过分手后不久,丁某就发现,李某竟然还继续以离异单身的身份在多家网站发布征婚信息。
受到严重感情伤害的丁某患上了抑郁症,当她电话谴责李某时,李某的回应就是:“你去法院告我吧。”气愤之极的丁某,最终决定要将李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,并赔偿她误工损失1.8万余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。
在年10月10日的开庭中,李强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,本人没有露面。到12月18日的二次开庭时,甚至连律师也没有到庭,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。
法院在判决中指出,这起案件中,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丁某提交的聊天记录、照片、流产病历等证据,可以形成证据链,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强在百合网知晓王羽的征婚信息后,主动结识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。被告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,导致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。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,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,应当认定主观过错。
法院认为,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判决其赔偿王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,向方羽书面赔礼道歉,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。如逾期不履行,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,刊登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。此外,针对百合网会员信息审核不严的问题,法院将会向其发送司法建议。
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,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,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等人身、财产权益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综合本案情况来看,丁某在征婚网站结识李某目的是为了构建婚姻组成家庭,可李某却恶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,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,致使女方怀孕并流产。丁某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,是因李强的有意蒙蔽和恶意欺骗所致,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。因此,李某的过错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院最终确认李强侵犯的是王羽的性权利,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。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,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,应当予以保护。对于人格权应该作广义的理解,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,而此类案件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并不多见。
我国民法里,未明确提出“性权利”的概念。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“贞操权”,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,即有大意为“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,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。”他认为,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,“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,不法欺骗的性行为,法律不容。”
孙琪认为,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,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。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,受众主题广泛,负面影响强。
对于判决金额,孙琪法官表示,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、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,得了白癜风该怎样治疗北京看白癜风哪个医院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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